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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医院参保患者住院须知

发布日期:2017-01-01 1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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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医院参保患者住院须知

一、职工医保、城乡居民患者(原新农合与城镇居民)住院时,请携带就诊卡、住院证及医保证(卡)、身份证到住院处办理住院并持医保卡或身份证到医保结算窗口办理医保联网登记手续。如住院时未带身份证、医保证(卡),滨州市住院患者请于3日内、淄博市患者2日内、东营市患者1日内携带患者本人身份证、医保证(卡)到住院处补办联网登记手续,否则当地医保主管部门将不予报销住院费用。

二、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所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或户口簿相符。如因患者提供信息错误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患者自付。

三、滨州市城乡居民患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一年只有一次起付线。

四、新生儿出生6个月以内按要求参加城乡居民保险的,患儿住院费用可以按规定补偿。

五、患者住院后,积极配合医护人员再次核对基本信息,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护人员的管理,配合医护人员的治疗,不得在院内吸烟,不得擅自离开医院。

六、外伤、生育、工伤及不予报销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需要转外治疗的按照转诊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参保人员医保证(卡)不得外借。如发现冒名顶替住院、借用他人医保证(卡)住院者,发生的费用全部自负,相关责任人交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者,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如遇特殊情况及以上未尽事宜请咨询医保结算窗口工作人员或电话咨询医保办工作人员。

市医保处监督、咨询电话:(0543)3162697

医院医保监督、咨询电话:(0543)3285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