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 行业性政策法规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规定

发布日期:2020-07-19 18:25:27
扫一扫 X

第一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第二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第三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第四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诊疗过错行为或者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争议的,应当立即以口头方式向所在科室(病区)负责人报告。

 科室(病区)负责人应当及时以口头方式向医务处报告,并立即组织和参与对患者的救治,督促医务人员及时完成相关病历资料的书写以及向医务处书面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中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的时间和经过、需要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等。

第六条 医务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科室(病区)负责人协助下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并将调查核实的有关情况如实向院领导报告,经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医务人员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报告:

  (一)日常医疗活动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三)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四)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五)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第八条 医务人员及科室(病区)负责人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并及时上报。

  第九条 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发生或发现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立即报至院内总值班,由总值班人员按照上述程序组织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务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同时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医院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审评制度,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报告改进情况。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